新京报快讯(记者 戴轩)截至5月5日,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28962.7万剂次。人员流动频繁的当下,能否跨区域接种新冠疫苗?信息能否流通?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近日发布通知,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

记者从国家卫健委疾控局官网看到,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跨地区接种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当前各地人员流动频繁,部分群众存在跨区域接种新冠疫苗的需求。各地要认真抓好新冠病毒疫苗跨区域接种,积极协调辖区内接种单位,按照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为辖区内居民接种或续种新冠病毒疫苗。

负责首剂接种的接种单位要及时记录群众的接种相关信息,并在接种完成后为群众提供预防接种凭证,确保相关信息记录完整。群众需要跨地区接种的,根据受种者提供的接种凭证(纸质凭证或健康码等电子凭证)选择相同种类的疫苗开展续种,并在接种凭证上登记相应剂次的接种信息。坚决杜绝接种服务按照户籍“一刀切”的情况。

在信息流通方面,各地要确保如实记录并及时准确地向疫苗电子追溯平台和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系统报告疫苗流通、接种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相关信息。要尽快研究将接种信息纳入健康码管理,力争实现新冠病毒疫苗跨省份和省内跨地市接种的全程信息互联互通。

记者了解到,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将疫苗接种情况纳入健康码。如北京健康宝中即可查询市民疫苗接种剂次、时间、疫苗名称等信息,完成2剂次疫苗接种后,市民可以获得凭证。

对于疫苗接种品类问题,《通知》提到,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其他企业生产的相同种类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果无法提供相同种类疫苗导致不能完成续种的,要在具备条件的时候尽早完成相应剂次的补种。

新京报记者 戴轩

编辑 白爽 校对 危卓